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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商标转让的形式

作者:丹东浩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6 08:28:32

企业丹东商标注册——想为公司注册个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很多做企业的朋友都会遇到商标注册的问题,重要性不必多说,像以后的投融资,包括企业估值,商标注册都是一个跟重要的考量点。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说说,注册商标所需资料有哪些?商标注册——想为公司注册个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2、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3、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来填写;4、如果不是您亲自去申请注册的话,还需要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必须要注意的是,《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办理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公司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如果在准备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商标服务机构咨询,或者直接咨询。不论你是进行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公司注销都可以咨询,我们都能给创业者最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

一、“申请在先”原则vs“使用在先”原则我国的丹东商标注册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所以,就算你的商标使用时间比较长,但是没有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1、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3、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二、那么如果真的商标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注册,该怎么应对呢?第一种情况: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对该抢注予以监控,商标注册中有一个异议期,可在这个阶段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要点: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第二种情况: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可启动商标评审程序,即向商评委申请撤销抢注商标。

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可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如果通过以上两种方法没有办法获得商标,那么建议重新进行商标注册。如果还继续使用之前的商标,则有可能有商标侵权的风险。因此,请尽早进行商标注册。

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21世纪,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和市场的选择,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丹东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商标注册起着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申请者都知道,在商标注册中最重要的是成功率,而不是所谓的注册时间、价格、服务等。今天,小编就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给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在命名商标时要慎重: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法》中很多商标都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除《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仅代表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因为在我国,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以注册,只有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才能注册。因此,小编建议,申请者在命名商标时,要从意义和创意的角度谨慎、谨慎,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注册前的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的失败主要是由于其与现有商标或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事实。我国商标法采用优先适用原则,即注册商标具有优先权。如果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将驳回申请商标,从而降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为小编建议在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了解是否存在类似或相同的情况,以便及时更改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名称,大大降低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

在选择商标代理公司时要慎重:由于商标注册过程复杂、注册周期长,很多申请人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进行注册。但目前商标代理市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机构打价格战,夸大虚假承诺来诱惑申请人,最终导致商标申请人精力流失,可见,选择资质深厚、公信力高的商标代理机构尤为重要。因此,小编建议,申请人在选择商标代理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低价策略和虚假承诺蒙蔽双眼,更好地选择公众信任度更高、服务更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一、外观近似的判别准则:

1、独自比照准则

当现有规划或公开的文献与涉案专利有多篇可比照的情况下,选用一对一的比照方法,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规划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比照。

但是当涉案专利是成套出售的商品规划或两项以上的外观规划时,可以用不对的现有规划与对应的各项独自比照。

2、直接调查准则

当现有规划与涉案专利进行比照时,选用直接调查,不能接触东西来进行比照。例如,放大镜,显微镜等。

3、以商品的外观作为判别的目标准则

在比照时应当仅以商品的外观作为判别的目标,考虑商品的形状、图画、颜色这三个要素发生的视觉效果。

4、全体调查和归纳判别的比照准则

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比照时选用全体调查、归纳判别的准则。是比照两者的全体,而不是从有些得出成果。详细而言,全体判别应当将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进行全体剖析比照,找出相同点和不一样点进行比照;归纳判别是对相同点和不一样点进行比照时,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1)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全体比对时,应更重视简单被消费者看到的部位。使用时简单看到的部位相对不简单看到的商品面,一般更具有明显性。例如,电视机的显示屏面相关于底面。

2)商品被普通消费者认为是惯常规划的,(例如,啤酒瓶的瓶口是圆形),除惯常规划之外的其他有些更具有明显性。

3)商品功用限制的形状对商品全体不具有明显的影响。例如,轮胎的曲面形状是其功用所限制的,差异商品全体不具有明显影响;但轮胎外表的花纹对商品全体具有明显性影响。

4)有些细小改变对商品全体不构成明显性影响。例如,手机顶部的开关按钮,有的圆形,有的是长方形。开关按钮只是一个有些细微的改变,相比之下,在全部商品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对全部外观发生明显性影响,因而,如只是开关按钮形状不一样(圆形或方形),两手机外观会构成近似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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