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企业商标申请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作者:丹东浩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1 08:59:29
企业在选择商标事务所的时候,代理费用的多少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价格不应该成为选择时的唯一考虑因素。最理性的选择方式应该是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基础上再考虑价格。商标事务所代理注册商标的价格有差异,一方面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交的产品数量不一样导致的。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交的产品数量越多,那么相应的代理费用也是越高。这是因为事务所在审核和代理的时候花费的成本更多。另外一方面是由于事务所的服务内容不同导致的。对于企业来说,丹东商标注册成功之是第一步,后期的商标维护也很重要。一家好的事务所,在后期能给企业提供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和指导。在企业申请注册的时候遇到问题的时候,商标事务所还能帮助企业修改名称等,服务很全面。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变更时需要哪些条件
一、简要说明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丹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办理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丹东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企业要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原始取得的原则为“注册在先”(即谁先注册谁取得该商标)。所谓“注册在先”原则的含义是,即不管你使用商标时间有多长,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个人、企业或者组织,如果你不及时注册,即使你使用该商标已很久(除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一旦被他人抢注,你都将失去该商标权。
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就必须依照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进行商标注册,下面,商标注册公司分享商标注册程序:
第一步,申请前的查询。申请商标注册前,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
第二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第三步,审查。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步,公告和异议。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步,注册。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因此,企业要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取得商标权。
在中国有居留权或营业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在中国的各类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中国申请丹东商标注册,享受与中国公民平等待遇的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七条第三款];这种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上可以称为“国内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或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按照两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采取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1)申请国与中国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认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通过签署或交换信函达成的相互注册协议。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贸易协定或贸易协定中,除了商标的特殊互惠协议外,还经常包括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和相关的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被给予“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协议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后,双边协定只适用于尚未加入这三项国际条约的国家。
(2)根据申请人所在国和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目前,中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条约有四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95年1月)的有关议定书(1995年2月1日)中国没有义务遵守中国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只有双方都加入国际条约,我国才能遵守这些义务。特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商标注册中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国民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都可以在中国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程序和步骤上与中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互惠原则是处理国家间关系时经常采用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时,你对我是什么态度?我会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外国商标注册实行对等原则,要求双方以相同的方式申请对方公民或者企业的商标注册。例如,外国商标申请人的国家要求向该国提交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国内注册证书和互惠协议证书的,该国商标申请人还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上述证书;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在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进行认证和公证,我国也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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