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丹东商标注册中买卖商标的注意事项
作者:丹东浩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25 08:09:44
在市场中,对于商标的认证情况几乎可以和商品相媲美了,毕竟在很多方面,企业想要获得市场的粉丝和客户,拥有市场竞争力,选择商标注册是肯定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与商标注册先比的商标买卖,却比传统的商标注册更有优势,因此,在很多人看来,企业选择商标买卖在获取商标权的问题上,就比新商标注册更好。因此,下面就由知识产权网为各位讲讲有关丹东商标注册买卖双方在买卖商标时需要注意什么?
1、商标买卖原因
(1)需求
现在注册一个商标的话,要花费一年多的时间,甚至更长,而有些企业等不了这么长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商标买卖就非常受需求了。
(2)商标注册难度
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有限的,所以这些要素构成的商标也是有限的,而目前我们国家已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1000万件了。而且商标注册是不能和已经注册的商标重的,由此可见商标注册的难度有多大啊。
2、商标买卖形式
(1)合同买卖;
(2)继受买卖;
(3)因为行政命令而发生的买卖。
我们经常说的商标买卖基本都是以有偿形式进行的合同买卖,市面上大多的商标交易也都是以合同的形式买卖的。第二第三种是没有交易性质的。
3、商标买卖所需资料
(1)准备资料:商标买卖人与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买卖申请书,买卖人与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买卖协议;
(2)商标购买人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3)商标持有者准备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商标受让人签署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在双创口号的号召下,在现在国家和政策的扶持下,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投身于创业之中,在注册公司之前,小编建议注册公司时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公司人员的确立一定要下功夫,因为如果前期准备公司的时候不认真,等以后随着公司的发展以及时间的推移这些事情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需要变更公司地址,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名称等,那么小编今天就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说说公司变更需要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吧。
一、变更地址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址材料。个人产权住所证明、房本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产权住所证明、房本复印件、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产权单位公章。时间周期:10-3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跨区迁址,税务也需要迁至新所报道,法人采集信息,重新发行税控。
二、变更法人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3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法人是否兼任执行董事、经理,法人的变更是否涉及股权转让。
三、变更股东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12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根据所在区域政策,确定工商与税务办理顺序。2、注册资金是否是实缴。
四、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行业类型所需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12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注册资金减资需要登报进行公示。2、经营范围增加项目是否含有审批项,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3、企业章程需要及时更新。讲到这里,小编的分享就结束了,如果您在创业期间对相关问题不了解或者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您不妨看看我们相关的内容或者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届时将会有专人为您解答。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我们都能给创业者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因为专业,所以放心!是你公司起步的好帮手,是你公司成长的好助理。
一个地址是可以注册两家公司,也可以注册多家公司,同样地址是可以作为多家公司的住所,住所作为企业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商务秘书公司就是典型的“一址多照”。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条例》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改商”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推定实行住所申报制。
“这一项改革涉及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很多内容,改变了以往的条条框框,更多的是简化手续,放宽措施,改革力度很大。”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条例》突破了一直以来一个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的通常限制,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有了“一照多址”政策支持,可直接在原执照上登记新的经营场所,无须领新的营业执照。
而“一址多照”,一个地址可以注册多个公司,简单来说,就是一个门牌号码可以登记不同的企业,甚至一个楼层可以登记多家企业。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需要真实的地址,且能够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证明,该地址还得能够联系到与之相应的公司,不接受无关联的地址信息,否则无效则为不真实注册地址。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一个地址是否可以注册两家公司吗的答案了,一个地址是可以注册多个公司的,是不是已经解决了您的问题呢!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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